未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出卖房屋是否合法?这种情况是否还能进行追回?

作者:小橘猫 | 创建时间: 2023-06-02
未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出卖房屋是否合法?这种情况是否还能进行追回?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说明,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虽然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房屋,但是如果第三人在不知道另外一方不同意出售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房屋,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给第三方,归第三方所有了。这时,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也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理由要求第三方返还房屋。而且,只有在离婚之后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法妞网友咨询:
男方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房子卖了,男方与中介签订合同,中介收取了买方定金,女方知道并不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房子可以卖吗?

李小毛律师解答:
没有过户的时候不可以交易了。不过违约责任还是要承担的。过户完了的时候女方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李小毛律师补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共同制,即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般情形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有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应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的,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另一方不能再追回房屋。具体情形为:1、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不知道夫妻一方是擅自出卖,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2、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所谓合理,是指房屋价款与房屋的价值基本一致,不属于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等情形。3、该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即房屋已经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上述擅自处分本质上属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侵权,夫妻另一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擅自处分方进行损害赔偿。

李律师结语:如果房产是在婚前一方购买的,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需要配偶的同意。如果房产是婚后购买的,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只要主张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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