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合同的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如借款协议、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等等。新司法解释确认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也属于民间借贷。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刘巧慧律师解析。
一、确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
新司法解释确认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也属于民间借贷。
但是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
二、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
实践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刘巧慧律师补充:
三、非典型性担保合同
金融实践中,经常发生资金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借贷安全,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出借人名下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
新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工程地产、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公司法务等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