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三)《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二、如何收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一)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