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时间是在起诉前取得。

所以为了确定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购房者与出卖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要求对方提供,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仔细审核 ,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