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推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就事故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没有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
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
一方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
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照规定的责任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