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设立条件 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 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项工商登记住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 (三)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 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地址要求 网络借贷公司地址应为商用办公地址。 注册资本 网络借贷公司机构注册资按照各地工商部门和金融部门核定。 经营范围 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信息服务等。
备案登记 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三)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 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五) 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及履历表; (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九)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十) 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十一)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金融办; 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资金存管 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 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