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期房)
办理地点: 预售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 办理方式: 与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联系办理。 办理时间: 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网点办理时间按本行规定执行。 审批时限: 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且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认购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期房已经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需提供房地产正式买卖合同,不接受认购书); (5)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7)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9)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10)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开发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证明(如需); (12)其他需要的资料。 2.商业贷款申请材料: 按照贷款申请人选择的委托贷款银行商业贷款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要求: 职工、配偶以及贷款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须持全套完整资料到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贷款以及办理资料、合同签署工作。 贷款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规定: 1.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三套房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3.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4.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5.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6.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最多者为计算基础;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新建商品房(现房)
办理地点: 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 办理方式: 与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联系办理。 办理时间: 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网点按照本行规定执行。 审批时限: 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且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认购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期房已经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需提供房地产正式买卖合同,不接受认购书); (5)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7)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指定评估公司的房产询价单(复印件,30天以内)或评估报告(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10)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12)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13)开发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证明(如需); (14)其他需要的资料。 2.商业贷款申请材料: 按照贷款申请人选择的委托贷款银行商业贷款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要求: 职工、配偶以及贷款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须持全套完整资料到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贷款以及办理资料、合同签署工作。 贷款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规定 1.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认定价值(取购房总价与评估价值的低值)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三套房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3.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4.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5.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6.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最多者为计算基础;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存量商品房(二手房)
办理地点: 公积金中心福田、龙岗、宝安管理部办事大厅受理柜台 办理方式: 先网上申报预约,再到现场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周六:上午9:30-12:00,下午2:00-4:30(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 审批时限: 中心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认购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期房已经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需提供房地产正式买卖合同,不接受认购书); (5)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7) 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指定评估公司的房产询价单(复印件,30天以内)或评估报告(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10)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12)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13)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以及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14)卖方出具的延期付款证明(如需); (15)如卖方为法人,则须提供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6)如卖方为法人,且有代理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7)其他需要的资料。 2.商业贷款申请材料: 按照借款人人选择的委托贷款银行商业贷款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要求: 职工、配偶以及贷款的其他共同申请人须持全套完整资料到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贷款以及办理资料、合同签署工作。 贷款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规定 1.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认定价值(取购房总价与评估价值的低值)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三套房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3.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4.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5.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6.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最多者为计算基础;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