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哪些法律问题要注意的?

作者:哈哈小脸 | 创建时间: 2023-07-15
保险有哪些法律问题要注意的?

保险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是所有理财工具中最具防护性的,兼具投资和保险的双重功能。在”保险回归保障本质”的大环境下,以解决意外、疾病、养老、教育开支以及传承等问题的保险产品的推出,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青睐。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保险这种特殊的金融产品拥有着特殊的权益。以下就是涉及保险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文,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人寿保险单不纳入破产债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单属于股东个人财产,不属于对公司的出资,因为股东并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即使公司破产,需要申报公司债权,根本不涉及拿股东的人寿保险单即个人财产做为债权申报的问题。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人寿保险单虽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属于专属于自身的财产也就是《合同法》中提到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单的受益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债。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人寿保险单仍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属于专属于自身的财产也就是《合同法》中提到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单的受益保险金不得用于抵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不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也不涉及用有限合伙人的人寿保险单即个人财产去抵债的问题。

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中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四、保险金不需要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法条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因此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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