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一、申请主体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二、办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 (一)申请人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二)我们可以通过网上登陆方式,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烟草证网上申请。
受理: 在进行受理过程中,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经营场所属于城镇的必须左右50米内无持证零售户或者经营场所属于农村的必须左右100米内无持证零售户);
审核审批: 这步很重要,需要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最终决定: 在一般情况下,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也会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