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