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已经成立的,还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作者:朋克周 | 创建时间: 2023-04-29
交通肇事罪已经成立的,还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交通肇事指的是行为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汽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交通肇事行为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还会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

网友咨询:

交通肇事罪成立,民事还赔偿精神损失吗?

天津国嘉律师事务所薛旸律师解答:

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影响民事诉讼的提出。

薛旸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薛旸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敬法律之业,求公正之义;行仁爱之德,结萍水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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