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对方不出庭怎么办,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作者:活力源 | 创建时间: 2023-06-15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案件对方不出庭怎么办,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离婚案件对方不出庭怎么办,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一、离婚案件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公平。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对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受理之后,应当区分善意下落不明和恶意下落不明。善意下落不明是指非由于自身的原因下落不明。比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战争等情况的下落不明。这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他的下落不明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自己不能与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恶意下落不明是指下落不明人自己主动离开最后居所地,有意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断绝联系,以达到逃避法律义务或其他损害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目的。对于善意的下落不明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宣告失踪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一方失踪。宣告失踪之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才能准予离婚。对于恶意下落不明的一方,法律应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有意离开最后居住地,并有意和自己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断绝联系的,应当按照婚姻法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在认定下落不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上,应当考虑下落不明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理由,过错程度,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起诉一方的境况等综合因素确定。证明一方下落不明时应当出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有:证明对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时间;证明对方离开居住地的理由。不能证明离开最后居住地理由的,应当有其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的目的。

当今,对于社会上一些遗弃家庭成员而故意下落不明的人,法律出现了盲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更多地考虑对无过错一方利益的保护,对于恶意下落不明遗弃家庭成员的人要进行必要的约束。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具体分析,适当的运用相关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证实杳无音讯者为恶意下落不明,就应尽快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使得无过错方有时间考虑以后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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