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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对于生孩子与不生孩子的权利,妇人有权自行选择。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该视为女性在生育的过程中享有的独立决定权。
根据最高法于2011年7月4日经过的对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问的解说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男人不能以女子私自堕胎为由请求法院判处私堕胎的女子赔偿其损失费。私自中止妊娠的行为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作为男性公民虽有生育权,但是其生育权的完成需要女性的合作。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男性可保证生育权的完成,如果意见不一致,只能按照女性的意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