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者:风筝 | 创建时间: 2023-04-15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操作方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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