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当事人都有哪些

作者:哈哈小脸 | 创建时间: 2023-05-01
刑事诉讼当事人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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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1.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2.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 (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⑥申请回避; 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⑧提出上诉; 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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