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殴打未表明身份之警察致轻伤的,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朋克周 | 创建时间: 2023-07-05
正当防卫殴打未表明身份之警察致轻伤的,是否构成犯罪?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相关漫画事前防卫即对只是单纯流露了侵害意图或处于违法犯罪的预备状态、尚未构成对合法权益的现实威胁的人采取的先行防卫行为。

网友咨询:

2011年10月25日晚,甲与其女友乙在僻静处散步,遇两青年骚扰,双方发生争执,甲受两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厮打过程中,身着便衣的民警丙恰好路过,未表明身份即奋力制止。甲误以为丙是对方同伙,一拳殴中丙眼部致其倒地,两青年逃逸。丙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问甲是否构成犯罪?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蓝云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具体到本案,甲受到两青年骚扰殴打反击,属于正当防止,不负刑事责任。丙身为警察,自当制止斗殴行为,但未表明警察身份,致使甲认为其系对方同伙,亦对之采取防卫措施。对甲而言,丙介入斗殴系警察制止斗殴行为,显然是其在紧急情况之下不可预见之事,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按照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蓝云律师解析: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根据正当防卫的目的性要求,防卫行为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已足。如果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的强度基本相当,两者通常只能势均力敌。为了实现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防卫行为的强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适度超过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既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但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属防卫过当。

1.关于“重大损害”的把握,一般是指重伤程度以上的人身伤害。在具体认定中,如果防卫人仅给不法侵害者造成轻伤程度以下的损害后果的,则不论其防卫手段或方式如何,均应依法认定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了重伤程度以上的损害后果的,则需进一步分析、查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如果不属于“明显超过”情况的,仍然应当认定正当防卫;如果属于“明显超过”情况的,则同时具备了“明显

超过”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定要件,应当依法认定防卫过当,予以定罪处罚。

2.关于“明显超过”的把握,一般说来,在人身侵害型案件中可以参考下列标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只有造成防卫者或其他公民轻微伤的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轻伤的,可以认定超过;造成重伤的,可以认定明显超过;

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造成防卫者或其他公民轻伤的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一般性重伤的,可以认定超过;造成肢体残废等严重程度的重伤或死亡的,可以认定明显超过;

如果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具有造成防卫者或其他公民重伤的可能性,这时不法侵害行为就属于法定的“行凶”行为,防卫者有权对其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蓝云律师补充:

二、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合法性条件

刑法明文规定公民在遭遇他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可以行使无过当防卫权。这一规定包含的两个限制性条件是: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暴力犯罪。如果行为人采用投毒的方法杀人、用酒灌醉的方法抢劫,由于这些手段或方法行为不属于暴力犯罪的范畴,故不能对之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一些不法青少年在校园附近采用拳打脚踢的方法恃强凌弱,强索弱小学生少量钱财的行为,因其所使用的暴力手段通常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倾向性,故不能以其行为具有劫财性质而对之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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