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指明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根据目前的信息,此判决是否条文相悖?还是提问人信息提供的仍然不充分?
所提判决中,已很明确地确定了A从B、C、D处取得相应股权。只要法院向工商机关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机关就应当依法协助强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这是司法协助执行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无需公司提出申请。当然,对协助执行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一些地方工商机关有过不同看法,我认为他们的看法是错误的。
其实,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还可要求法院制裁拒不协助执行判决的公司,对该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