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草拟我市民间组织的政策、法规和民间组织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依法实施年度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查处本市范围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 (5)负责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各类活动提供综合协调和服务。 (6)推动、支持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民间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 (7)承担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在深全国、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指导各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