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作者:小橘猫 | 创建时间: 2023-05-14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贪污罪以“个人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是不存在太多问题的。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实践中,有的同行从字面含义出发,将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理解“个人所得数额”,即“个人分赃数额”,似乎可能造成刑罚适用上的偏差。

网友咨询: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贵州草海律师事务所吴大勇律师解答:

共同受贿案件中个人数额的认定要根据所有受贿数额确定个人受贿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或者个人受贿的数额来认定。例如,领导告知只收了2万,你朋友也认为只收了2万,但是自己拿到1万,所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涉嫌受贿的数额应该是2万元。

吴大勇律师补充:

贪污数额是法律处罚的主要依据,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不存在问题。贪污多少就担负多少责任。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个人所占有的赃款数额不一定就是担负罪责的唯一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对于主犯,是指其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不能只按其个人分得的具体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则可以按照其实际分得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关于对共同贪污犯罪人根据什么数额定罪的问题,理论上有“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分担数额说”和“综合数额说”等不同主张。而较为通行的是“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处罚贪污共犯的数额标准问题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过程。修订后的刑法没有吸收“补充规定”的处罚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共同贪污犯罪的处罚标准。

政府机关公职,通过司法考试后辞职做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社会及执业。

吴大勇律师总结:

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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