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认定诉讼时效

作者:小橘猫 | 创建时间: 2023-03-17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认定诉讼时效
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截止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余债务履行期限确定,原告起诉未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郭建钊律师以案说法:

被告米某于2000年分四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173973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均附有米某的签名和捺印,其中约定了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2日,米某向刘某偿还借款5000元,刘某向米某出具收到条一份,上附刘某签名。

2018年3月19日,刘某起诉米某索要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米某辩称,本案借款时间为2000年,其于2008年9月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原告直至2018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如何认定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米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建钊律师案件分析:

对此,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米某2008年9月2日向原告刘某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产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效果,诉讼时效应自2008年9月2日起算,原告于2018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截止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余债务履行期限确定,原告起诉未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可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在出借人主张权利前,借款人未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故不能推定借款人不履行义务。由此推及,在出借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出借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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