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一、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驾驶人管理告知单(15)有关说明》);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4.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5.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上海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http://sh.122.gov.cn/下载打印);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照片; 4.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6.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由经上海市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此类医疗机构包括本市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以及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由经上海市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检查资质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7.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受理窗口或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补证手续。 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请至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办理。(转入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四、注意事项: 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五、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配套工作规范
七、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注:当场可以拿证的!
八、受理时间、地点 (一)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7:00 2.受理地点: ①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 ②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 ③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二)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证管理窗口的受理时间、地点[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35)各区(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窗口受理时间、联系方式》] 注:只有这三个可以办,我去的长宁区的车管所,其他的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