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
如果一审法官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与意见其他意见明显相左,而自己又十分确信,必须坚持自己的意见。如果你对自己的认定非常确定,为什么会担心二审改判,如果认定错了当然要承担责任。在这个问题里隐藏的是一审法官对自己的工作到底有多大信心,和对最终公正是否实现的信任度。
网友认为:
对本案而已,辨称而已,说什么都行。
扩展谈下这个制度。合议庭不管,审判长最大最后负责没什么好说,合议几次都一样。在实然操作层面上,审委会讨论以汇报人汇报的事实为基础,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指导。要是汇报人在事实部分就错误了再讨论也无益。在应然层面上就看规章制度了,我就不引了。
再到最核心的问题,后手有人检查了为什么还归责前手?说到底就是这判决是谁出的,最直接的责任人是谁。这也是主任法官制改革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