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作者:追风筝的人 | 创建时间: 2023-06-30
夫妻离婚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夫妻在决定离婚后,需要对三方面的问题作出处理,包括财产、子女以及债务。而其中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向来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在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下,此时该如何来判断子女抚养权呢?

网友咨询:

离婚,要抚养权,怎么要?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兰艳律师解答:

起诉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

兰艳律师解析:

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兰艳律师总结:

夫妻离婚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上是先由夫妻之间协商处理,但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则就只能由法院判决。此时,一切以子女的利益为根本点,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后,法官才会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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