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

作者:流年 | 创建时间: 2023-05-07
试用期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后进行辞退。而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胜任工作”可能会成为公司辞退员工的托辞。

网友咨询:

我是去年10月7号,开始在一个公司上班的,并签订的劳动合同,12月7号转正的时候人事总监已批准了,在12月22号的时候人事总监找我,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在职期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的制度,同时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什么损害,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做呢??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金渊跃律师解答:

员工如果认为自己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向单位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员工如果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辞退没有合法根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自己能够胜任工作的证据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自己不胜任工作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金渊跃律师普法: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那么从上面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信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以后仍不能信任工作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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