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流程
1. 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和证件;
2.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除对《婚姻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的离婚的条件认真地进行审查外,还须对当事人的财产、收入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详细的核实和调查,以达到保障离婚协议的自愿、真实和公平。
3. 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