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认定办法如下
农村户籍的受害人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的,以 在城镇连续生活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为一般性原则。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的特殊情况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的情形列明如下:a.随父母在城镇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提交就读证明、共同居住证明以及监护人符合城镇标准的材料; b.居住在城镇的全职妻子或丈夫,提供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和家庭收入来源与城镇的证明材料; c.流动商贩等无固定收入者,提供居住证或者承租时间超过一年的租房合同及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劳动情况证明。
对于涉及父、母仅一方为城镇户籍为落户的 新生儿可以参照以下处理办法: a.新生儿为第一胎的,遵循落户自由原则,可由其父母自行决定; b.非第一胎的新生儿,需要提供父母其中一方来源与城镇的收入证明方可适用城镇标准。
失地农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应当出具公安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
非城镇户籍的被扶养人长期(一年以上)投靠子女居住的原则上不按城镇标准计算,但能提供其长期跟随子女居住的居委证明及收入来源与城镇的证明(如企业退休金、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退休金等)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
大学生在城镇学校读书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