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一、确定强制招标项目的因素 采购人是否必须采用招标交易方式实现需求目标,一般可以从项目需求的规模标准、技术复杂性、市场竞争性、时间紧迫性以及招标费用的经济性德国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确定依法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一是项目具有公共属性。项目资金属于国有资金,或者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而是招标费用的经济性。公共项目是否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还需要考虑招标成本费用,当项目达到一定规模,采用招标竞争节约的项目资金才有可能超过或弥补招标本身支出的成本费用,此时采用招标交易方式才能体现追求“物有所值”的意义。三是项目的特殊性。公共项目当遇到保密安全、时间紧迫、特定技术需求、交易对象不足等特殊要求和限制情形,无法进行市场招标竞争是,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 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强制招标范围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矿产资源、药品采购等领域。本章主要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三类。 1)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从项目公共属性、资金来源以及项目规模标准等要素,确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内容。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 A.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B. 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 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以暂估价形式(未经过实质竞争)包括在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且达到上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正在修订,其中可能产生以下调整:上述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模标准将提高额度;使用民营资金投资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将免于强制招标;一个项目中可以合并组织实施采购且合计金额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即使分散采购也应该招标。 2) 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由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需要分别采用邀请招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3)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 根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实行)》(部令【2014】1号),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中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 第二类是政府采购项目货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 第三类是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家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执行。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例外情形 (1)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3)需要采用不可取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7)国家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所谓设计国家安全的项目,是指国防、尖端科技、军事装备等涉及国家安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所谓抢险救灾,因抢险救灾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需要在短期内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以排除险情\救济灾民,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信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S1] 等,不包含灾后重建项目。所谓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紧急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含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中以工代赈是现阶段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所谓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贫政策。因此,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项目只有在不适宜招标情形下,才可以不招标。例如,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此,灾后重建项目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进行招标。 (2)机电产品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情形。 1)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机电产品; 2)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3)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5)采购旧机电产品; 6)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7)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因特定需求、市场供应、时间紧急、招标失败等特殊限制情形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四、强制招标的相应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可以分为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强制招标项目,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果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采购人也采用招标方式的,则称之为自愿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不论强制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均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在不损害我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同时,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同的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为此,《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专门设置了以下主要特别规定,自愿招标项目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这部分规定。 1)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2)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 4)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 5)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 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7)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8)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9) 招标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缩小标段(包)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1)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情形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3)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5)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