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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自古以来有句话叫「杀人偿命」,大家都耳熟能详,即使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依然保留着杀人偿命,但是杜绝了杀人了么?从来没有。难道是因为判的不重?当然不是,都死刑了。那么原因是什么?刑法有句名言,叫「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很多人敢于犯罪并不是因为判的不重…事实上,当刑罚严酷到一定程度,这个威慑力的边际效应几乎没有变化。对于普通人,他们真正敢于犯罪考虑的是觉得自己不一定被抓住。
该判死刑的不是人贩子,而是“民意” “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 干脆,利落、朴素,真实。 在一个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立法者如果不想激起守法者的质疑与反抗,毫无疑问应当重判人贩子,这简直是毋庸置疑的。可是看着朋友圈中汹涌的民意,难道中国是人贩子的法外之地? 不是的。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 重刑率56.59%是个什么概念呢?可以做个对比——2008年至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为82.02%,绑架罪的重刑率为79.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刑率为44%。强奸罪、爆炸罪、强奸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以上。 没错,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刑率在恶性犯罪中,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比黑社会大哥还高,更是远超强奸犯和毒贩。(没准哪天朋友圈会再掀起一拨浪潮“凡强奸者,一律阉割!”) 实际上,由于拐卖犯罪的特殊性,一旦发现几乎都是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或多次犯罪,完全符合重判的标准。按照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暴力、麻醉或偷盗方式拐卖儿童的,都至少判十年以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以一种政治不正确的角度来说,刑法对人贩子是“口袋罪”,规定的加重情节,不仅十分容易触及,且几乎只要发现,必然都会加重。
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 出在“起刑点”上,民意的呼唤,是把刑法二百四十条简化,上来直接给无期甚至死刑,不用“情节严重”,更没有“特别严重”,儿童是绝对禁地,伸手必爆头。如果还要再补充一点的话,就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最好也直接给个无期算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 我们不禁为这个国家的立法者感到一阵担忧,把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杀了,后来者自然就不敢利欲熏心了,这么简单的逻辑,他们怎么就是不懂呢? 你也是这么想的?恭喜你,考验人性的时候到来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经把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9(52%)个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无独有偶,2015年1月,山东破获了贩婴大案,37名儿童被救,然而令警方惊讶的是,这些儿童大都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到了人贩子手中。 好的,请听题,是否应当把贩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父母斩立决(尤其是他们构成了拐卖儿童主力军和首要关键节点的前提下)? 我知道回答这个问题有点难,不急,咱们再往下看。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民意的确上达天听,修改了刑法,是否会迎来一个没有拐卖的美好人间? 法学泰斗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这话有点复杂,咱们用一个简单的试验说明下。 及时打击和从快惩处,对于犯罪者内心的震慑力是极其强大的。可是这种震慑力有多强大呢?如果拿“有刑必重”和“有刑必判”相比,哪个更有效呢? 再直白一点,如果强奸被抓住概率是99%,但是只判5年,这个震慑力也远远超过强奸被抓住概率是1%,哪怕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犯罪学领域大量研究后得出的结论。 那么回到拐卖问题上来,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达18532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仅为3152件,破案率仅为17%。这个数据,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好的,问题清晰了。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中国拐卖犯罪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尸,又有何益?
不得不提的是,重刑还会带来另外一个恶果,就是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罚很轻,而后罪的处罚很重,那么一般人就会选择承担前罪避免后罪的发生。按照经济学的基础假设,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我们都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所以应该在制度上使得犯罪人也要趋利避害,也就是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应该存在差距和等级。 如果这段话太复杂看不懂,我提供一个超级精简版——“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by陈胜、吴广 公元前209年) 所以如果一律判死,那么可能会陆续出现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而把儿童抛尸的新闻,而且类似的情况绝不会是个例。
法律不是出于愤慨制定的,法律不是讲人性的,法律不是万能的。 是的,法律是不能听“民意”的,相比人贩子,更应该被判死刑的,恐怕是朋友圈里的“民意”。 “民意就是对的,大家赞成的事全都是对的……要是民意想判一个人死刑,那就判吧,因为说到底这一系列官司,不过就是一场以绞死讨厌鬼为目的的国民运动,为了给自己无聊的人生消愁解闷的运动……如果民意可以决定一切,那就不需要这种拘泥于形式的建筑和郑重的手续,也不需要一脸傲慢的老头子和老太婆,下判决的绝不是国民的调查问卷,而是我国学识渊博的你们5位,请你们秉承作为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进行判断。拜托了!”——日剧《胜者即是正义》
一点提示:人贩子之罪恶,不在买卖,而在强迫。买家需求一直存在,卖家供给也没断过档,但是双方难以通过合法渠道交易,只好去找人贩子。人贩子也无法通过合法渠道买到儿童,最终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