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窗口申请。
提交填写完整的《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提交经省厅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回执(新办证件的相片要与该回执一致)、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遗失、损毁补发的,还须提交书面遗失、损毁声明。如申请人尚未取得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凭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回执(回执上须贴相片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申请;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