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机关:参保人所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包含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本人在本市开立并激活后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复印件帐号清晰,注明帐户姓名); (1)已办理金融社保卡且已激活银行账户的,报销费用直接转入其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里; (2)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其中一家银行的储蓄卡或存折。
(二)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经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最后提醒: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