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市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这一证据是直接证明了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取证时,劳动合同和工资表表的时间上要与上述租赁合同时间上相近,且需一年以上。
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这一证据与上述第一项证据相配套,进而充分证明其收入来源情况。
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是在前两项证据无法取得时的无奈之举,属于证人证言类型的证据,需证人出庭作证。
以上证据需尽可能的多提供几项,这样证据之间才能相互的印证,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越大。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否则仅仅举证证明其中一项内容,仍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二者不能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