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遗赠是指遗嘱这一行为,则是负担行为。如果指遗产的分割,则为处分行为。
网友认为:
这本身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朱庆育认为遗赠应当是单方负担行为,但他又觉得根据我国物权法29更像是处分。我觉得如果是处分,那么原因行为何在?如果是负担,又很难解决债务人的问题,死者和遗嘱执行人谁是债务人?不如说,民总对于法律行为的分类很难贯彻到亲属和继承法。
负担行为主要的本质是会产生请求权。请求权不一定就是债权请求权。水平有限,也只能理解到这里了。
遗赠在我国法上本身不当然的产生物权效力吧。我有看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里面的论述还蛮精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