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同意履行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