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包括: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