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所需资料
安置房所有权证。
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
查档证明。
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如果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若增加了安置面积的房屋还需申请人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文件。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安置房的类型
第一类是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规定,这种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即不能转让,出卖,或者抵押贷款等等。
第二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 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安置人购买的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相比)。此类安置房跟一般的商品房没有区别,没有转让的期限,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