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是按合同付款还是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装修最终费用应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作者:wendy | 创建时间: 2023-03-21
房屋装修是按合同付款还是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装修最终费用应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装修者在为房主装修房屋时,增加装修项目,并在装修预算表底部添加“按实际面积计算”几个字,要求房主按实际装修面积付款。房主对此不认可,拒付装修尾款。二者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文中人名为化名)

房屋装修引发纷争

代专是鹿寨县一家装饰设计中心的经营者,主要经营室内装饰服务、套装门零售。他长期以装饰设计中心的名义对外承接装修业务。该装饰设计中心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016年10月23日,代专与常乃靖签订《装修工程协议书》约定:装饰设计中心帮常乃靖装修其位于鹿寨县的一套房屋,装饰设计中心必须如实按照报价表中填写的材料、项目进行装修,常乃靖有权对装饰设计中心装修过程监督检查。

双方还约定:常乃靖在双方合同生效后支付30%的定金,作为前期材料款;工程进度达一半时,常乃靖支付总工程款的50%;刷乳胶漆前,常乃靖验收时,全部付清20%的余款;违约方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

代专向常乃靖出具《装饰报价预算表》,罗列了装修项目、单价等,装修金额合计5.2万余元。预算表上手写:瓷砖胶另加800元,强化木门加150元每套(共3套),该款项未计入合计款。代专、常乃靖在《装修工程协议书》《装饰报价预算表》上签字。此后,代专未经常乃靖同意,在《装饰报价预算表》底部手写上“以上工程按实际面积计算,质量免费保修一年”。

装修期间,常乃靖先后向代专支付了4万元。此后,常乃靖对代专的工作不太满意,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发生争议。

代专认为,实际施工面积与预算不符,按装修实际情况,装修费用应为6.8万余元。常乃靖则认为代专擅自增加电视墙、柜等装修项目,且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装修款。协商未果,代专将常乃靖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常乃靖支付尚欠装修款2.8万余元。

“我不给这部分款项是有道理的,装修质量有问题……”常乃靖辩称,装修面积和代专擅自增加的电视墙、柜等装修项目在双方签订的协议里均未约定。代专在装修吊顶的时候,瓷砖没有用保护膜保护,造成2块瓷砖表面损毁。协议里约定使用0.8厘米的防盗网,但实际测量不足0.6厘米。代专安装的阳台晾衣架是生锈的,之后用快干漆补。

一审判决按预算表支付尾款

经审理,鹿寨县法院认为,装修过程中,代专认为实际施工面积与预算不符,应与常乃靖实地测量验收施工面积。常乃靖对代专的施工过程进行了监督,应当知道增加的电视墙、柜等项目。常乃靖现在也享用了新增加的电视墙等,却不愿支付对价,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但由于双方未对增加项目的价款进行商议,导致增加项目的装修款无法确定。法院向代专释明其无证据证明增加项目的装修款将承担不利后果,代专仍不能提供新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代专主张装修款应为6.8万余元证据不足。根据装修协议和预算表显示,装修款原报价5.2万余元,双方在预算表上补充增加了1250元,装修款共计5.4万余元,有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常乃靖辩解由于代专提供的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他不需支付余下价款,为此他向法院提出关于装修质量的司法鉴定申请。法院认为,综合常乃靖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实地勘查情况,代专提交的装修工程项目质量,符合能满足一般家庭正常使用目的的标准。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未具体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常乃靖的鉴定目的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不了太大影响,因此法院不同意常乃靖的鉴定申请。常乃靖认为其不需再向代专支付装修余款,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扣除常乃靖已付的4万元,常乃靖还应向代专支付1.4万余元。

鹿寨县法院一审判决常乃靖支付代专装修款1.4万余元。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程款按实际面积计算,质量免费保修一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增补的项目是在常乃靖指示下进行的,双方对价格进行了口头约定,约定的价格没有过高反而略偏低,常乃靖也实际接收且享用增补项目,常乃靖应足额支付增补工程量的装修款。”代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院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代专与常乃靖签订的《装修工程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同时确认了《装饰报价预算表》,并在表上签字认可。预算表中清楚约定了装修项目、价格和装修材料,应认定为《装修工程协议书》的补充协议,预算表与《装修工程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专在履行合同中,应按照预算表约定的项目装修施工。一审法院按照预算表中确定的装修价格和补充增加的1250元认定装修款并无不当。代专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按实际面积计算”为其添加上去的,未取得常乃靖同意,该约定条件依法无效。常乃靖以代专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装修款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代专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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