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诞生是我国一笔巨大的财富,从古至今给我们带来很多能借鉴的东西。现代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家思想的根基,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思想的升华,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了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其一,升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建设来说,马克思主义是最坚实的理论基础。虽然目前已经出现诸多适应时代要求的思想建构,究其根源,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定仍然是根基所在。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是新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缺乏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基础,新法家思想将难以具体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与法家思想具有思想上的亲缘性,如它们都要求社会演进,都要求直面历史,主张革命,用自觉或者非自觉的唯物思想指导自己进行各项活动。甚至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是当代的法家代表。因此,它们之间的传承和吸收,具有天然可行性。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近代史上找到和接受的最能解决中国问题的思想形态。"在解决全面危机的过程中,中国人历经艰难险阻,终于找到了马列主义这一理论武器,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并通过土地革命主导下的全面革命,实现了中国模式在经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的要素重建,为中国探索崭新的发展模式准备了前提条件。这在一方面更加证明了马列主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革命意识形态的过分依赖,使其日趋由一种工具性手段转化为目的性价值。"[3]所以,马克思主义也要与时俱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一旦被升华,可以发挥出适应时代趋势要求的更大功效。
其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新法家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当代中国法治思想的主脉。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就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其应然之义。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是新法家的思想中心。必须优化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真正承载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因为其天生的科学性,而被时势发展所内在需要。但是,因为在革命专政时期难以找到法学的主体适域,而并未跟随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充分发展起来。在从革命走向建设的过渡阶段上,产生了很大的法学不适应。在法治时势逐渐形成之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巩固性确立,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起来。因应国家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尽快发展起来,实现从革命到建设的法学转型。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成型,并且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理论支撑。
其三,继承当代初始型的新法家思想。对时势正在推动形成的新法家来说,应该说,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等,都是在继承马列主义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的思想产物。按照其变革本性,这些思想都应该属于法家类别。因为它们在当代变革的初始阶段开启,所以可以称之为初始型法家思想。它们随着第二次商鞅变法的开始而开始,伴随其发展而发展,当然地因为同脉同理而成为新法家思想的先期理论来源。可以说,当代中国早期发展而来的思想理论,是新法家的初期阶段。虽然它们还不是主体性的集大成法家思想,却是新法家思想不可或缺的历史链条。将在未来真正成型的新法家思想,只有在继承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理论形态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从中延伸和具体发展。
其四,发掘中华思想。中华文化中有很多思想,对当代建设非常有帮助,需要真正予以发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古代法家思想与当代需要的新法家思想可以谓是同感共振,具有天然的可继承性。但是,因为时代已经截然不同,也只能继承其变革思想、法治思想等合理部分,对于其酷刑、压制言论等负面思想则要抛弃。此外,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需要同时突破和建设,所以要求变革的法家和催生秩序的儒家这两种基本思想都是必要的。结合具体条件,实现不同质态传统思想的一体融合,是未来新法家要完成的思想任务。
其五,借鉴西方合理思想。西方世界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为宝贵的思想体系。其合理成分应该被其他后起国家所借鉴。忽视西方思想中的合理性,一味以保持中华主体性为理由而拒斥,这样的态度只能造成自己愚昧,反而因失去同位话语权而不利于中华思想的建立和传播。如前所述,新法家思想就是要有实现百川归海的雄大气魄,以我为主体地吸收任何有利的思想。对待西方思想也必然应该如此。西方哲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都有非常多值得吸收的思想部分,需要在接触和引入中把它们吸收和纳入。
面对即将出现的新法家,我们要顺应潮流的趋势,在探索的基础上面,进行升华,融合世界上积极的影响,海乃百川,有容乃大。希望新法家能成为一个完好的思想体系,造福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