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的设立及审批

作者:国际小甜 | 创建时间: 2023-06-23
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的设立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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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审查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禁限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制定。本条款中的“相同”是指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表述等相同(详见《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说明:以下内容根据《公司法》(第180、186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第24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制定。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3.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4.与同一登记机关其他同行业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第五条 【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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