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跟现在我们所说的经济补偿金非常像,职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在企业的工作时间,每工作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应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最高只有12个月。实施以后可以继续增加,不再设上限。
我和老公是双职工,O2年夫妻双双下岗,六仟元就买断了与企业的关系,当时上有老下有小,几次自杀没成功,国家发下岗补贴,没拿几个月,就没有了,又要强制上岗,是给私营打工,不到半年私营也没有了,我们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还记得刘欢当时唱的一首歌,叫从头再来,听哭了无数个下岗职工,我们又有几个从头再来,现在,为了生活,我们不得不离开家南下深圳打工,每年的收入除日常开销,也只能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交不起,只能交社区保险,而且只能交个人的,想起满满的心酸。
下了岗自己买了社保,终于熬到退休,但医保也没有了,只能买居民,希望国家能把下岗职工现己退休人员的医保解决下。就谢谢了!退了休还要自己买医保,并且还是买居民的医保。不象话吧!
我丈夫83年参加工作,为县人民医院在编国营职工,可不知什么原因2003年好好的公历医院就给了私人经营,他们来了挤压后勤人员,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就不要我丈夫上班了,连续工令20多年工作说没就没有了……我们都是60后,响应国家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乜都50多岁了每天想着老了以后怎么办?每天都是展转难眠,寢食难安,恳请国家有关部门能出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