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到改制时止,企业的老职工是不能被解雇的。
在改制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从而“理顺劳动关系”。
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在原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没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
应该视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该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在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年平均值,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