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