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作为三大破产程序之一,你是否真的了解?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流年 | 创建时间: 2023-08-03
和解作为三大破产程序之一,你是否真的了解?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和解、重整和清算并称为我国企业破产三大程序。对于重整与清算程序,相信大家已经很熟悉了。重整是对企业的挽救程序,可能使企业"起死回生",而清算则是企业彻底走向死亡,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这两大程序都是我们十分,并且实务中也经常运用到的。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和解程序,我们似乎的并不像前两种程序那么多。和解的程序是非常刁钻,比较“苛刻”。和解程序有利于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社会稳定。破产和解制度给予债务人复苏和发展的机遇,缓解了以往积淀的负担和压力。

网友咨询: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一、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两者的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其中,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二、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两者基于各自的法律性质和调整功能的区别,当然是适用于不同的调整对象。具体表现在,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制度的具体环节,其所调整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三、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与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不同,即出现破产原因。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如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支付不能、债务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产和解,否则不能提起。重整制度则是对企业破产的预防,适用条件比较宽泛,即使债务人还未出现破产原因,只要存在出现破产原因的风险,就可以提起破产重整。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四、两者的申请人范围不同

破产和解制度的申请人限于进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只要是与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可提出企业重整的申请。

关于和解的某些细节,大概有以下几点:

和解的申请人:只有债务人(《企业破产法》第95条)

申请提出的时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申请和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

和解申请的条件:申请和解时必须同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破产法》第95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清偿债务的办法;(2)清偿债务的期限;(3)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和解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企业破产法》第96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法妞结语:和解协议无法对抗担保物权人。《企业破产法》第9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破产和解缺乏重建企业的丰富措施。和解主要是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给予债务人喘息的机会从而使债权人受偿。这种单一的解决措施在企业面对错综复杂的困境时,捉襟见肘。和解制度不可逆,一旦和解失败,则宣告破产,再无进行重整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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