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法律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的原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那么,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呢?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神经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麻风病人是否可以结婚呢?麻风病是有马疽杆菌所致,对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传染性,属于恶性传染病。患者一旦结婚不仅会病情加重,而且会传染给对方及遗传给后代。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鉴于麻风病已非不治之症,故将其修改为“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即凡已治愈者可以结婚。现在,由于医疗水平的提高,麻风病不仅不再是不治之症,而且在我国也基本杜绝。因此,不必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中再将其作为例子特别举出,故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没有将患麻风病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予以特别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