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提交
1.护照及相关的身份证明; 2.跨国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有收养目的及保证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等事项); 3.出生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8.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证明; 9.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族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事项;
10.收养人夫妻不能同时来我国办理收养公证的,未来华一方须提交自己同意收养的声明书和委托书; 11.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书;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意: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中的2、3、4、5、6、7、8、9、10项须经收养人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或有权的机关或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如系民政部门送养的须提供儿童来源证明; 3.送养被监护的儿童,须提供所有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声明;
4.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或残疾证明; 5.被收养人的照片及我国收养组织同意其送养的批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